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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7-11-03

 
  白山人社字〔2015〕7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山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人员,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本次...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2017-11-03

 
  白山人社字〔2014〕9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山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关于做好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人员,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标准执行本次调整办法。
  2014年1月1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2017-11-03

 
  白山人社字〔2013〕9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山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3〕235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标准进行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人员,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人员。
  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

干部档案转递制度2017-10-16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调动任免通知后,一周内应将干部档案转给新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二、转出干部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并按规定进行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要有两名以上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档案转出或转入要及时登记。
  四、收到干部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返回原单位,逾期一个月未返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催问以防丢失,转递档案整理达不到要求,可将档案退回。待整理合格后,再转入新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五...

工伤认定办法2017-0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尹蔚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

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7-09-06

 
  吉人社办字〔2017〕2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2017-09-06

 
  吉人社联字〔2017〕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3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4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