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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3 信息来源: 收藏

 

      白山人社字〔2015〕7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山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人员,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本次调整办法。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待遇调整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费用。

  2015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本调整办法。

  调整时间

  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

  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90元,二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5元,三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0元,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5元,五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0元,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60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476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54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23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927元。

  (此页无正文)

 

 

 2015年9月8日 

    抄送: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白山市财政局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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