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白山人社字〔2013〕9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山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3〕235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标准进行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人员,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人员。
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条例》的规定执行。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调整办法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68元;二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48元;三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27元;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07元。五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86元;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46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716元;二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36元;三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556元;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476元;五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96元;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36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增长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11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6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抚恤金不低于732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抚恤金不低于549元。
2、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83元。
3、按照此次调整的最低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1830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339元;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072元;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804元。
(四)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为140元;二级伤残为130元;三级伤残为120元;四级伤残为110元;五级伤残为90元;六级伤残为80元;七级伤残为60元;八级伤残为50元;九级伤残为40元;十级伤残为30元。
四、资金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2013年10月18日
抄送: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白山市财政局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