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查阅借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8-01-12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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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查借用单位必须派中共党员干部持《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和工作证到保管档案单位办理查阅借用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
二、干部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提供什么材料,查档人只能根据查卷用
途查阅有关部分,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他直系亲属的档案。
三、查阅借用干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复制。
四、查阅借用干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折叠、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要注意保护档案,不得弄脏弄湿,阅档时严禁吸烟。查阅借用档案 一定要认真登记。
五、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用手续,期限为半个月。如需延长,须办续借手续。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责任编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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