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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3 信息来源: 收藏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   山   市   财   政   局

  白山人社联字[2011]13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审局)、各类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52号)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范围、时间和调整办法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时间

  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本通知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抚恤金低于2011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40%的,按2011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40%发放。

  2、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低于2011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的,按2011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发放。

  3、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四、县(市)区调整办法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本次调整计算标准,按当地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基数。

  五、资金渠道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调整  抚恤金  通知

  抄送:市直各有关部门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  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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