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直部门科级干部职务任免管理办法
白山市市直部门科级干部职务任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部门科级干部职务任免管理工作,根据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条件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在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1.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应符合下列职级条件之一:①现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②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③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累计三年以上。
提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应现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或任科员三年以上。
提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应任科员三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7.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干部应逐级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必须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情形,不得突破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符合规定确需破格提拔的,必须事先征得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
二、职数管理
各单位在酝酿动议干部时,要提前就职数及资格条件等情况与市级组织人社部门进行沟通,严格按市编委批准的各单位“三定”方案核定的科级机构和科级干部职数配备科级干部,不得突破规定的职数限额。事业单位科级干部拟调整前,需由市编办根据职数及配备情况出具空缺职数使用函后方可实施。
三、任免程序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履行以下任免程序:
(一)动议
1.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意见。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或干部(人事)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科级干部配备实际,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决定后组织实施。
2.提出初步建议。各单位干部(人事)科室根据科级干部职数情况,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形成科级干部调整初步建议方案,对新提拔任职、交流、重用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任免的干部作出说明。
3.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科级干部调整初步建议方案形成后,要向单位主要领导详细汇报本次调整拟提拔和交流的职位、原因、交流人选以及干部职数、有关政策等方面情况,听取主要领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初步建议方案。
4.酝酿。各单位可根据干部拟用情况和岗位实际,适时进行酝酿,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与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等方面充分酝酿,同时要与市级编制部门、组织人社部门沟通。在沟通酝酿中,要结合岗位特点及对干部平时的了解掌握,就干部使用看法、初步建议内容、选拔任用环节等情况进行沟通研判和协商。
5.形成工作方案。经过充分酝酿,在初步建议方案的基础上,形成以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内容为主体的正式工作方案(提拔任职的,不应明确人选),提交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生效。如无特殊情况,工作方案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二)民主推荐
1.会议推荐。根据科级干部动议方案,召开推荐会。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同志主持,由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说明推荐职位、推荐数量、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会议推荐由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一般应达到应参会人数的80%以上,其中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达到应参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组织填写推荐票。可以是定向推荐,如××科科长、××科副科长;也可以是非定向推荐,如正科级领导干部、副科级干部。
2.谈话推荐。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会议推荐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但总体上应确定在会议推荐范围内。个别谈话推荐要做好推荐记录。
3.统计分析。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推荐结果应按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参会人员分层次统计。原则上不搞二次会议推荐。
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但如果是定向推荐,拟任职位发生变化时,即使在一年内,推荐结果也不再有效。
(三)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单位党委(党组)名义提出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但不作硬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①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②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③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④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⑤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能提拔或重用。
⑥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2.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由干部(人事)科室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拟定具体考察标准和考察工作方案,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实施。
3.发布考察预告。通过张贴书面考察预告等方式在本单位发布考察预告。
4.组织考察。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科(室)全体工作人员;本单位其他科(室)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组可综合考虑关联度、知情度等因素,灵活掌握人员范围,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应扩大到全体人员。
考察时必须征求本部门纪检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5.综合分析、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考察必须注意综合分析,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②主要缺点和不足;
③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等情况。
6.提出任用建议,汇报考察情况。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考察人选任用建议,并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汇报。
7.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按职位及时整理存档考察文书档案。文书档案包括任职请示、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原始票及结果汇总表、个别谈话推荐记录、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书面材料、反映考察对象有关问题专项调查报告等内容。
(四)讨论决定
1.酝酿。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适时与有关领导同志进行沟通,讨论干部调整方案。
2.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听取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任职
1.公示。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新提拔任用科级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提拔任用依据、拟提拔任用科级干部自然情况、拟任职方向、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关键信息。
2.任职谈话。对提拔任用(公示结束后不影响任职的)或调整交流的干部,由单位分管领导同其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3.履行任职手续。下发职务任免通知,任职时间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未满的干部,一般不能调整职务,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四、任免备案
任免决定通过后,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市级组织人社部门报送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拟任免的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科长,要提前征求市级组织人社部门意见,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2.各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任免前征求市级组织人社部门意见,同意后方能决定任免。
①拟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
②属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的;
③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后首次提拔任用的;
④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因过错免职后首次提拔任用的;
⑤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⑥从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3.任免科级干部,各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要在15日内报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包括:干部调整工作方案1份、职务任免请示1份、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2份、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新提拔的干部还需考察材料1份、公示情况说明1份、廉洁自律情况说明1份、民主推荐票和谈话推荐票原始票及汇总票(民主推荐票要保留2年备查)。经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后,方能办理核定职务、职级工资。
五、其它要求
1.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市级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备案,对作出的任免决定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需要履行调任程序的科级干部,任免前需严格审查,符合中央和省委调任相关规定的条件,按有关程序办理。
3.科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形成方案报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意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4.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管理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9月11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市直部门科级干部职务任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白山市委组织部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