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白山人社字〔2017〕76号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运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人社厅2016医保工作指导精神,借鉴其他地区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白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单建统筹)暂行规定》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缴费年限规定上完全一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扣除视同缴费年限后)最低为满15年。
二、灵活就业保险参保范围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以上人员。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故中断缴费,选择灵活就业保险参保方式进行接续的人员和新参保的人员,按照对应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累计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四、原存在退休抚养比的参保单位,可将超出缴费退休人员,按补足15年的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一次性趸缴后,取消原抚养比缴费。
五、灵活就业保险政策调整通知下发之日后,按政策调整规定执行;已经办理和享受灵活就业保险的退休人员,不在追溯此政策。
六、本通知由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