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5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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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人社字﹝2017﹞67号
关于白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
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55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16﹞30号)规定,为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权益,对辖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如下情况的,按实际报销额的20%予以核销:
一、参加并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未办理转诊、转院就医手续的(含视同未办理手续);
二、参加并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未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
三、参加并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办理急诊异地就医手续且与急诊病情不符的;
四、参加并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自行前往异地就医的。
特此通知。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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