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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直及浑江区委培生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1-05-13 信息来源:劳资科 收藏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要求,市委培生信访工作联合工作组对159名委培生进行了身份认定,其中市本级139名,浑江区20名。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理委培生信访问题,按照市区一体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安置。为做好安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原则 

  (一)一次性安置。此次安置工作要最终解决委培生信访问题,对159名委培生中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一次性安置。对取消安置、不符合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安置的委培生,不再另行安置,其他相关诉求不再受理。 

  (二)择优确定岗位。通过公开考试掌握委培生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水平,市委培生信访工作联合工作组综合考量安置单位的岗位需求和委培生的考试成绩,统筹确定委培生的工作岗位。 

  二、安置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在安置范围内: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在报名工作开始前仍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三、安置程序 

  (一)发布公告 

  市委培生信访工作联合工作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发布委培生考试的公告(工作组专班电话通知)。 

  (二)报名 

  市委培生信访工作联合工作组组织委培生报名。报名工作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委培生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报到证、毕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近期(6个月内)同版正面小2寸彩色照片3张、《白山市市直及浑江区委培生安置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需打印,签名处需本人手写)。委培生不参加报名的(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安置。 

  (三)资格审查 

  市委培生信访工作联合工作组对参加报名的委培生的违法犯罪情况、失信情况和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安置条件的通知到委培生本人。委培生收到通知后,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委培生信访工作联合工作组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结果,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复核的,视为对审查结果无异议。委培生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在安置过程中或安置后发现委培生弄虚作假骗取安置资格的,取消安置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能力测试 

  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委培生考试。考试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形式,考试科目《通用知识》,成绩满分100分。考试大纲发布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五)确定岗位 

  市委培生信访工作联合工作组根据委培生的考试成绩和安置单位的岗位需求,综合确定委培生的工作岗位。市直委培生的安置单位在市直部门系统内中确定,浑江区委培生的安置单位由浑江区自行确定。委培生不服从岗位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 

  (六)体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确定岗位的委培生体检。体检在符合资质条件的医院进行。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委培生承担。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安置,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 

  市委培生信访工作联合工作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市委培生信访工作联合工作组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委培生被举报有严重问题并查实不符合本次安置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取消安置。 

  (八)签订劳动合同 

  市委培生信访工作联合工作组组织委培生和安置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进行全程跟踪指导。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委培生签订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安置。 

  (九)岗前培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委培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公共科目。 

  四、薪酬待遇 

  安置单位为委培生缴纳社会保险。委培生上岗后工资暂定为2600/月,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安置单位代扣代缴。 

  五、人员管理 

  安置单位负责委培生的管理工作。委培生的管理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安置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委培生因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安置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再另行安置,相关诉求不再受理。 

  委培生安置后因个人原因提出与安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另行安置,相关诉求不再受理。 

  六、其他规定 

  本方案适用于市直和浑江区委培生安置工作,不涉及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等问题。 

  本方案由市委培生信访工作联合工作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劳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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