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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7 信息来源: 收藏

 

吉人社联字200925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党群部、劳动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原国家人事部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在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推行聘用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是打破身份管理的关键步骤,是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根本保障,是搞活用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做好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抓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推行新的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涉及事业单位的领域更宽,范围更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和变更国家和我省核定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不得擅自简化和更改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岗位核定和人员聘用程序。要坚持从大局出发,加强对新旧制度过渡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研究,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过渡中遇到的问题。要做好推行新的岗位管理制度与现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的衔接工作,充分借鉴吸取以往改革政策的积极部分,尽量减少与现行政策的矛盾和冲突。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单位的实施意见和操作规程,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新制度推行的顺利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全省新制度推行的总体部署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要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新岗位管理制度推行的宏观指导,切实承担起牵头抓总的职责;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事业单位要按新岗位管理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条件,规范聘任程序,兑现岗位待遇,切实维护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扎实工作确保新制度平稳有序实施。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定期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新岗位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严肃查处在推行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对不按政策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一律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和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各类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条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条件不应低于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的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附件1),结合我省实际划分如下: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9.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需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第1011条规定执行。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政策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0.536.5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2)执行。

17.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8.对于国家专业技术职务条例中不区分正副高级的专业技术系列,除省有规定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余系列仍按照原规定(岗位最高层次为副高级)执行,各地、各部门均不得另行出台规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9.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0.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2.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特殊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3.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各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24.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吉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3):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的情况下,引进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委制定的本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所规定特设岗位具体条件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7.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五、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六、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四年以上;

2)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3)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受聘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30.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是: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31.在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研究制订岗位具体条件。具体条件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4);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3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2)各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各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各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市(州)或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长春市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市垂直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市垂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4.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调控结果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35.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6.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233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7.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8.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0.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1.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单位聘用;

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由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条(1)项规定确定。

4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除符合第252829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

45.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6.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47.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48.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9.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50.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组织实施

51各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总量、等级范围和结构比例,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2.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重新核定岗位总量、等级范围和结构比例,做好与《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1号)和《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吉人字〔200157号)文件规定政策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的各项工作,保持改革的平稳过渡。未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政策规定。

53.要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尽快实现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54.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表

2.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

制标准   

3.吉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略)

4.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略)

 

 

附件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附件2

吉林省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序号

单位类别

结构比例(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的百分比)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1

高等

院校

一类:有博士点院校

15

35

40

10

二类:有硕士点院校

12

35

40

13

三类:一般本科院校

10

30

45

15

四类: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及成人高校

7

30

45

18

2

中等专业学校

一类:国家、省级重点学校、中等师范学校

0

30

50

20

二类:普通中专

0

25

50

25

三类:成人中专、各级干校

0

20

45

35

3

中学

(含职业中学)

一类:省级重点高中、示范高中、纳入重点高中管理系列的高中;国家和省级重点职业高中;教师进修学校

0

35

50

15

二类:高中、职业高中和完全中学

0

30

45

25

三类: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

0

20

45

35

4

小学

一类:市(州)直属、区规模较大小学(24个教学班以上)

0

10

60

30

二类:区小学、县(市)规模较大小学(24个教学班以上)

0

5

60

35

三类:县(市)小学和乡镇(区乡镇)中心小学

0

2

60

38

5

幼儿园

一类:省级示范幼儿园

0

3

60

37

二类:市(州)级示范幼儿园

0

2

50

48

三类:其它合格幼儿园

0

0

45

55

6

党校

一类: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

12

35

40

13

二类:市(州)委党校、行政学院

7

30

45

18

三类:县(市、区)委党校

 

25

50

25

7

技工

学校

一类:国家级重点技校;高级技校

0

30

35

35

二类:省级重点技校

0

25

35

40

三类:合格技校

0

20

30

50

8

医疗卫生单位

一类:省属医院;或经批准设置病床数8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或病床500张以上专科医院

7

23

50

20

二类:市(州)属医院;或经批准设置病床500-799张的综合医院;或病床100-499的专科医院

5

17

50

28

三类:县(市、区)属医院;或经批准病床500以内的综合医院;或经批准设置病床100张以内的专科医院

1

10

50

39

四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所、站

0

10

35

55

9

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

一类:省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

9

25

50

16

二类:市(州)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

6

20

45

29

三类:县(市、区)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

2

13

50

35

10

药品监督检验单位

一类: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8

25

50

17

二类: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稽查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18

40

36

三类:县(市、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2

13

35

50

11

图书资料单位(群众文化馆、站主系列靠用图书系列)

一类:省属公共图书馆(长春市图书馆)

6

25

40

29

二类:市(州)属公共图书馆

3

20

30

47

三类:县(市、区)属公共图书馆

 

10

30

60

12

文物博物单位

一类:省属博物馆、文物考古单位

8

30

45

17

二类:市(州)属博物馆、文物考古单位

4

20

40

36

三类:县(市、区)属博物馆、文物考古单位

 

10

30

60

13

艺术

团体

一类:省属艺术表演团体、单位

8

25

45

22

二类:市(州)属艺术表演团体、单位

5

20

40

35

三类:县(市、区)属艺术表演团体、单位

 

10

30

60

14

新闻单位

一类:省属新闻单位

6

20

45

29

二类:市(州)属新闻单位(含市通联站)

3

15

35

47

三类:县(市)属新闻单位

 

10

30

60

15

广播电视单位

一类:省属广播电台、电视台

6

20

45

29

二类:市(州)属广播电台、电视台

3

18

40

39

三类:县(市)属广播电视台

 

8

30

62

16

出版单位(经国家或省批准正式刊号的单位)

一类:省属出版单位、杂志、地方志

6

20

45

29

二类:市(州)属出版单位、杂志、地方志

3

18

40

39

三类:县(市、区)地方志

 

8

30

62

17

档案馆

一类: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

6

25

45

24

二类:国家二级、省一级综合档案馆和未定级的省、市(州)属综合档案馆

4

22

40

34

三类:省二级综合档案馆和未定级的市(州)属档案馆

2

19

35

44

四类:省三级及以下综合档案馆和未定级的县(市、区)属档案馆

 

16

30

54

18

自然科研院所(主系列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一类:省直属综合性,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

12

30

45

13

二类:省直部门所属科研院所及市(州)直属科研院                        

8

30

40

22

三类:市(州)部门所属及县级科研院所

2

25

40

33

19

自然设计院所(主系列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一类:甲级设计院所

7

30

45

18

二类:乙级设计院所

5

25

40

30

三类:丙级设计院所

2

20

40

38

20

社会科学研究单位

一类:省社会科学研究院

12

35

40

13

二类:省直其他社科研究单位及市(州)属社科研究单位

5

30

45

20

三类:县(市、区)社科研究单位

 

25

40

35

21

地质、物探单位

一类:省级地质调查研究院、科学研究所

5

30

40

25

二类:各类地质调查所

3

25

40

32

三类:地质工程大队、探矿厂

1

20

30

49

22

工程设计单位(主系列为工程系列,其他主系列为工程系列的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资质可参照)

一类:甲级设计(科研)院、所

3

35

45

17

二类:乙级设计(科研)院、所

1

29

40

30

三类:丙级设计(科研)院、所

0

25

35

40

四类:县(市、区)属丙级及其以下设计、科研单位

0

20

30

50

23

农业单位(主系列为农业技术系列,农机推广单位可参照)

一类:省属科研、推广单位

7

30

45

18

二类:省属咨询和服务单位,市(州)属科研、推广单位

4

20

35

41

三类:市属咨询和服务,县(市、区)属科研推广单位

2

15

25

58

四类:县属咨询和服务,乡(镇)属推广单位

0

7

25

68

24

公证(律师)单位

一类:省属公证处、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

6

20

45

29

二类:市(州)属公证处、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

3

18

40

39

三类:县(市、区)属公证处

 

15

30

55

25

体育运动队(学校)

一类:优秀运动队

5

30

40

25

二类:各级各类体育学校

0

30

40

30

26

技术信息服务类单位

一类:省直属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单位

6

30

40

24

二类:省直部门所属及市(州)直属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教育、测试、研究咨询、广播电视发射等为主要职能的单位

3

25

30

42

三类:市(州)部门所属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教育、测试、研究咨询、广播电视发射等为主要职能的单位

1

20

30

49

四类:县(市、区)属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教育、测试、研究咨询、广播电视发射等为主要职能的单位

0

10

25

65

27

管理服务类单位

一类:省属以管理、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单位。如:管理站(所、处、中心)、各类管理办公室、考核站、稽查队、检查中心、认证中心、执法大队

0

15

40

45

二类:市(州)以管理、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单位

0

10

30

60

三类:县(市、区)属以管理、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单位

0

5

30

65

28

经营、创收类单位

一类:省属以经营、创收为主的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

0

10

30

60

二类:市(州)以经营、创收为主的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

0

5

30

65

三类:县(市、区)以经营、创收为主的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

0

0

25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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