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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关系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8 信息来源:白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殷晓敏) 收藏

 

   20181113日,白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接到邵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在2018101116时许在某建筑装潢公司承包的排水泵站升级改造商住楼外墙保温工程作业过程中受伤,经白山市中心医院诊断为拇趾骨折、趾挫伤。

  经人社局调查核实,排水泵站外墙保温工程是某建筑装潢公司承包的工程,工伤认定申请人邵某是在从事外墙保温作业期间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为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于2018122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用人单位对白山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将从某建筑公司承包的排水泵站升级改造商住楼工程的外墙保温施工项目转包给邵某等六人,并口头约定该工程每平方米17元,邵某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受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并发放工资待遇,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告白山市人社局认为,原告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三人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人社局负有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某建筑装潢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邵某在作业中不慎受伤,该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建筑装潢公司的诉讼请求。(殷晓敏

   

(责任编辑:李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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