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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1 信息来源: 收藏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2%;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7%;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认真制定职工工资增长计划

  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合理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中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要按照《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合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可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四、优先保证重点群体职工工资增长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工资增长要向企业技能人才、科研人员、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倾斜,通过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按规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企业,不得评选为县级以上先进企业、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企业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先进个人评选。

  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宣传,指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自觉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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