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9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岗位,规范聘用流程
(一)规范岗位申请。用人单位增加公益性岗位和空缺岗位拟补充增加人员,需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或报告。
(二)公开选聘上岗。由人社部门官方网站统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确定招聘时间,面向社会招聘。通过报名、资格复审、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在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及时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三)建立基础档案。人员录用后,签订《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和《上岗诚信承诺书》,履行相关上岗手续,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完善一人一册纸质及PDF电子档案各一份,纸质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电子档案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二、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考核监督
(一)建立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省就业局关于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岗位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等相关制度,并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责任领导和专职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二)加强考勤考核。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建立日考勤签到为主及电子考勤为辅的双重考勤机制,根据当月出勤、请销假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月度考核,考勤考核情况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三)定期检查抽查。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及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每年自查不少于2次,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除每年定期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外,抽调专人组成公益性岗位检查小组,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明查暗访,对履职不到位或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与通报批评;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个人给与批评教育或辞退处理。
三、实时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
(一)月度筛查清退。用人单位每月对开办个体工商户、创办企业或在其他企业担任法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情形要逐人核查,不符合在岗条件的及时清退;人社部门对存在劳动用工备案、领取退休待遇等情形的及时清退。
(二)考勤考核清退。公益性岗位人员月考勤无故空岗2次以上的,予以警告。年考勤无故空岗5次以上的,无理由不能正常上岗、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清退。
(三)检查抽查清退。对各级单位或部门检查抽查中无理由不在岗累计2次以上,顶(替)岗、脱岗及长期不上岗吃空饷人员进行清退。
(四)年度核查清退。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续签用工协议时重新复核上岗人员身份,对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再签订协议,并即时清退。
(五)信息比对清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与社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定期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对有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实现稳定就业的,予以清退。
(六)个人承诺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上岗诚信承诺书,承诺实现就业创业、在岗期限已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其他不符合在岗条件时,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及时退出岗位。
四、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谁用人、谁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对用人单位日常考勤考核不严,岗在人不在、代为打卡考勤、挂名(顶替)领取补贴、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的立即清退,并向用人单位追缴违规领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日常管理不规范,履职尽责不力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收回岗位配备指标,将岗位人员调剂到其他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套取再就业资金、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严肃追责问责。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