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8 信息来源:白山市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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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二、享受对象
企业、个人
三、政策内容
(一)就业困难人员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小微企业招用。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农村劳动力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请材料
(一)个人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或《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以及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五、受理机构
白山市就业服务局
(责任编辑:白山市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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