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的通知
白山人社字〔2017〕74号
关于开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定点零售药店自觉履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已审批(或评估)签约的定点零售药店,其中,2013年6月30日以前审批的定点零售药店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时间
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2017年6月20日至7月20日,由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自查,自查后上交自查报告和相关资质材科。
2017年7月20日至9月10日,由各县(市、区)人社局会同医保局,对已完成自查并提交报告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认真核查自查报告的真实性,检查结束后,向市人社局提交检查报告和打分表,并呈报各定点零售药店明细材料(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电话、定点的批件或证书、资质情况等)。
9月10日至10月20日,由市人社局会同医保局抽调有关专家对已上报的定点药店进行重点抽查、审核评估、明察暗访,进一步核实各地上报的检查结果。
10月20日至11月20日,进行总结,上网公示检查结果。对限期整改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复查。
四、检查内容和评估标准
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资质情况;2、医保管理制度建立情况;3、药品管理;4、财务与结算管理;5、人员资质管理情况;6、信息管理情况;7、其他。
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会同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吉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试行)》(附件1)进行认真检查;按《白山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表》(附件2)逐项进行打分。对已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按现行标准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下达书面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在下一个年度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形成退出机制。对定点零售药店弄虚作假,谎报实情,一经发现,要视情节分别予以严肃处理。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要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检查结束后,评分分值将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布。
1、总评分在90分以上,为先进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2、总评分在90分至70分之间,为下一年度继续签约定点零售药店;
3、总评分在70分至60分之间,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再续约。
4、总评分在60分以下,本着客观、公正、慎重的原则,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委托专家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仍在60分以下的,取消该单位定点零售药店续约资格。
5、定点零售药店未进行自查的,网上未公示名单的定点零售药店,各医保局不准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否则人社行政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白山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
组 长:程显津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王俊宇 市人社局 副局长
成 员:费立有 市人社局 医疗保险科科长
刘一鸣 市人社局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办公室科长
孙增建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局长
赵金武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二)认真检查,严格按章办事。各地要责成医保经办机构将检查的时间、方式、内容和要求通知送达到每个定点零售药店(留存回执),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一线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定点零售药店的基础管理工作,督促定点零售药店和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台帐,做好签订服务协议的备案工作。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将采取停网一批、整改一批、退出一批,全力提升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水平。
(三)协议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经办服务协议管理,建立以协议管理为龙头,以评估标准、稽核办法为依据,以实地检查和智能监控为手段的长效管理机制。放管结合,做好事前评估工作,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违规退出机制,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联系人:王文杰 联系电话:0439-3231687邮箱:276538869@QQ.COM
此件公开。本文件可在白山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1. 附件:《吉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试行)》.docx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2日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