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6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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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联字〔2017〕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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