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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3 信息来源: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藏

 

市直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市直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的各类用工人员。 

  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公务员,由国家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中央驻白山和省直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原则上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其他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本单位医疗保险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统筹。 

  二、参保缴费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为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事业单位等组织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由财政按照规定列入预算。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人社联字﹝2016﹞2号)执行。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 

  四、待遇支付和老工伤人员管理 

  (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后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事业单位等组织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一个月以上,又重新缴费的,应补足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支付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中断缴费期间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前发生工伤的人员,自参保之日起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待遇费用。参保前发生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渠道支付。 

  五、参保程序 

  事业单位等组织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和人员变更手续。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继续在原参保地参保。 

  六、需明确的问题 

  (一)由国家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关于印发<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批准的单位。具体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我市与上述国家机关对应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属于工伤保险制度管理范围,应当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二)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老工伤人员,其单位参保后老工伤人员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办理参保时需提供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审批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工伤鉴定结论等原始材料,填写《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经审核通过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与人社、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为工作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在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应保尽保,确保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请各主管部门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切实保障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浑江区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可根据《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12号)另行制定,或参照市直事业单位参保程序办理。 

  附: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山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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