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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高级和中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7 信息来源: 收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教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高级和中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中小学高级和中级教师评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评范围

申评人员为全市中小学校现在编在岗教师。

二、评聘权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属县(市)区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抚松县除外),及市本级中小学校中级教师评聘工作;抚松县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高级和中级教师评聘工作;其他各县(市)区负责本级所属中小学校中级教师评聘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各级教育部门指导各学校组织符合参评条件教师申报。申报的业绩成果为20151231日前有效。

(二)岗位核定。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各学校符合条件申报人数、空余岗位数量等综合情况,核定下达各学校年度评聘岗位数额,一般各学校空岗使用比例需控制在40%以内。

(三)竞聘推荐。各学校在规定岗位使用数额内开展差额竞聘推荐。各学校应按照核定空岗使用数额1:1.2的比例评审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需排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所属的人社、教育部门。

(四)组织评聘。各级评委会采取答辩评审与业绩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聘工作实行择优差额评审制,评审通过率一般控制在85%以内,且不得超过规定空岗使用数额。空岗数额不超过2人的单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单位联合核定空岗数额统筹调控解决。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中小学高级和中级教师评聘工作定于9月底前完成。

(一)8月初部署启动;

(二)8月中旬完成各学校岗位核定和竞聘推荐等工作;

(三)920日前完成各评委会的评聘工作;

(四)9月底前完成核准、证书发放及岗位聘任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司其责、落实责任,指导各单位开展工作,形成上下一盘棋、步调一致的整体合力。市人社局、教育局承担对全市的评聘工作的监管指导职能,确保评聘工作平稳有序。人社部门要深入调查,一校一策,科学合理的设定每个单位的评聘岗位和评聘人数。要制定详细的中小学教师评聘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委会按时召开例会。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单位研究制定竞聘方案,及时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根据核定的竞聘岗位比例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推荐人选。各县(市)区所属学校(单位)的竞聘方案和竞聘方案形成过程要以书面形式报所属的人社、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

(二)严格程序,规范评聘。评聘工作需严格落实“九项制度”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原则上各单位已形成的竞聘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特别是竞聘条件、赋分标准等直接影响到教师竞聘推荐排名的条件。如确需修改的,需报所属的人社、教育部门共同审定同意后,方可做出调整修改。未开展过竞聘工作的单位,要结合单位自身实际,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与建议,形成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竞聘方案。各级评委会制定的评审工作方案,除抚松县直接报省厅批复授权外,其余各县(市)区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综合工作方案报省厅审批。经批复后各评委会按照确定的时间开展评聘工作,未经批复授权开展工作的,评审结果将不予核准。开展评聘工作时要实行全员答辩,分层分类组织评审,不得擅自更改工作程序,评审结束后二天内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报告等材料报送至市人社局。条件成熟的单位可结合本次职称评聘工作,制定完成岗位分级方案,经当地人社、教育部门审批后,与新晋升的人员一并履行聘用备案手续。

(三)加强宣传,确保稳定。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解释到位、落实到位,确保教师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要建立好联席机制,善于沟通,共同谋划。要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发现教师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研究,稳慎解决社会关切的问题,切实把问题化解在萌芽之中。涉访问题要做好稳控和政策解释,按照所属关系逐层解决,不可放任自流、推卸矛盾和相互之间推诿扯皮,造成群访和越级访。

附件:

1、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节选)

2、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节选)

3、中小学教师评聘工作九项制度(节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201787

 

 

附件1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

基本标准条件(节选)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等要求。

(五)身心健康。

二、业绩能力水平

(一)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并关注学生差异,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与学生家长沟通良好,能够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建议。

2、教学业务精通。

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备课细致、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内容细致,重点突出。

3)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

4)课堂教学效果突出,保质保量地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科教学需要,组织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6)较好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兼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含听课、评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7)在本校或更大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为学校教育教学骨干。

3、教研能力较强。

1)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能够发现并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在教育理论、课程改革和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准确把握研究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能够指导、组织和执行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并取得突出的成绩。

2)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与任教学科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或具有较高水平的教研成果,在本校以及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示范学习。

4、指导培养教师成效明显。

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能够在教学团队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完成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任务,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一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突出。

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3年以上,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2、教学成绩优良。

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熟悉所教学科课程体系,掌握课程标准。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

3)能够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较为熟练地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组织课堂教学,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课堂教学效果良好,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

4)积极协助组织开展学生课外实践活动。

5)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参与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一般应具有讲授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3、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具有拓展专业知识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发展潜力,能够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并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对教育教学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

三、任职资历条件

(一)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硕士、学士学位、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备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

(二)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或具备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四、有关说明

(一)教研室以及中小学德育工作、教材审定、教育督导、校外社会实践基地、电教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符合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可结合本职务(或岗位)职责要求,比照学校教师的标准条件,任现职期间的履职尽责情况作为本人业绩能力水平考核评审的主要依据。教研室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应有较多的学术研究成果。

(二)城镇中小学教师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具有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双师型”教师资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连续工作满20年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评高级教师。

 

 

 

附件2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评审办法(节选)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九条 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50%。竞聘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竞聘工作方案、审查竞聘人员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拟推荐人员及评审通过人员的职务聘任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校(单位)制定的竞聘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推荐范围对象、申报标准条件、推荐人选数额、评议工作程序、量化赋分办法、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竞聘推荐工作科学、公开、公正、透明。工作方案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集中讨论,需经参会人员85%以上同意后,报主管教育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校(单位)推荐人选数额要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业绩能力条件进行集中公示。

第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要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竞聘推荐工作要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拟推荐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 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需经评委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对参评人员的品德、知识、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附件3

中小学教师评聘工作九项制度(节选)

 

一、实行例会报批制度。全市中小学教师评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步骤,在履行完成例会前各项准备工作后,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正式向上一级职称评聘工作管理部门提出例会申请,经研究批复后,方可按照批复意见开展评聘工作。

二、实行差额推荐制度。各学校(单位)对符合条件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指标内,按照1:1.2的比例差额推荐拟评聘人选。原则上各学校竞聘方案一定三年,三年内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修改的,需报所属的人社、教育部门共同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修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发的基本标准条件,只对改革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中小学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教师进行推荐评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受理。

三、采取面试答辩考核的评价方式,对参评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对未按要求计划开展面试答辩评审的评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上一级职称工作管理部门不得给予批复例会。

四、实行分类评审制度。建立运行“方格式”分类评审机制,在面试答辩考核和业绩成果终评环节中须综合采用市、县、乡学校分级评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分类评审,学校与学校单独评审的方式进行,同时需对行政兼职人员、有资格未聘人员进行明确标注,与一线任教教师明确区分。

五、实行择优评聘制度。本着调岗比例“一管三年、调控五年”原则,建立运行择优评聘制度,坚决纠正在岗位核定和竞聘岗位设定政策执行中的偏颇问题。评委会终评通过人员的比例控制在85%以内。

六、实行评审专家负责制。在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实行遴选专家异地评审制度,强化评审专家负责制,最大限度确保业内评审权威。根据评审工作实际需求,由各评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向上一级职称工作管理部门提出遴选计划,由上一级职称工作管理部门遴选确定评审专家人选。原则上各专业组评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由异地专家和少数本地业内专家联合构成。

七、实行双向承诺制度。为强化职称评聘工作责任制,实行评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与上一级职称工作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和参评人员与面试评审专家签订《承诺书》机制,以确保评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职尽责和参评人员诚信参与。

八、实行巡视监督制度。在各级评聘委员会评审例会期间,上一级职称工作管理部门须专门委派工作巡视组对全程工作进行监督,以确保评审工作在阳光下操作运行。

九、实行结果公示制度。在学校差额推荐和各级评聘委员会终评评审工作中,将全面推行结果分类公示制度,切实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争取在第一时间将评审结果公布,避免留给社会和参评者过多的想象空间,最大限度提升评审工作的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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