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荣誉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各部门、单位,相关市属企业:
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做好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荣誉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18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以下简称“表彰人员”)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荣誉津贴发放对象应当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表彰人员:
(一)经省级或者市(州)级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登记确认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二)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或者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
(三)健在且保持荣誉(2021年3月2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经去世的表彰人员纳入补发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已经移居国(境)外、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以及其他不宜发放的人员,不纳入荣誉津贴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按照《吉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省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表彰人员荣誉津贴发放标准为:功勋荣誉获得者每人每月800元,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每人每月500元,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市内国有企业中表彰人员由其退(离)休前所在企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标准发放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
(三)个体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农民以及已改制(撤销)的原国有企业中表彰人员的荣誉津贴发放,所需资金由受表彰人员所在地同级财政负担,其荣誉津贴按机关事业单位表彰人员标准发放。
三、发放办法
荣誉津贴一般以年度为单位于当年年末统一进行统计,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发放。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工作的表彰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同级人社部门和总工会审核确认后,由同级总工会负责组织发放。个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已改制(撤销)的原国有企业中表彰人员,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相关信息报同级人社部门和总工会审核确认后,由同级总工会负责组织发放(其中:市属已改制(撤销)的原国有企业中表彰人员,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统计报送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发放)。
四、发放程序和要求
(一)市直受表彰人员的荣誉津贴按以下程序发放:
1.从2024年开始,每年按通知要求,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本年度所属(含垂直管理、监督管理)单位中符合荣誉津贴领取条件的表彰人员按要求填报《XXXX年度白山市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荣誉津贴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填写《XXXX年度白山市申领荣誉津贴人员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按照要求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社局(2021年3月至12月的荣誉津贴与2022年、2023年度荣誉津贴一同申报,予以补发)。
2.市人社局会同市总工会对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上报的《申请表》《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对符合荣誉津贴发放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3.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时,市总工会需将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审核汇总后的荣誉津贴资金上报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荣誉津贴预算控制数纳入总工会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市总工会按照部门预算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总工会提出的资金申请拨付资金,待资金下达后,市总工会安排专人在45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荣誉津贴发放完毕(原则上发放至申领人员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极特殊情况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二)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中表彰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农民以及已改制(撤销)的原国有企业中表彰人员荣誉津贴发放程序,参照市直受表彰人员荣誉津贴发放程序发放。
本通知由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市人社局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9—3228622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766号市政府1004室
电子邮箱:bssjxb@163.com
附件:1.XXXX年度白山市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荣誉津贴申请表
2.XXXX年度白山市申领荣誉津贴人员汇总表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山市财政局 白山市总工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