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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5 信息来源: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收藏

 

  政策依据 

  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的通知 

  享受对象 

  个人 

  政策内容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我省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学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此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2.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学生攻读最后学历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并采取分年给予补偿代偿的方式发放。 

  申请条件 

  1.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到我省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 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起,非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 

  3.本细则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和已享受国家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申请材料 

  每年8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申请材料应附: 

  1.《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 

  3.毕业证 

  4.就业录用手续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6.银行卡复印件(指定中国工商银行) 

  受理单位 

  白山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各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39-3210407 

(责任编辑:栾子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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