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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5 信息来源: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收藏

 

  政策依据 

  《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2023〕12号) 

  享受对象 

  个人、单位 

  政策内容 

  (一)见习人员,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 (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其他 16-24 岁失业青年。 

  (二)离校2 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2年内,处于 “未就业” 状态;且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16-24 岁失业青年,是指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年龄满 16周岁至24 周岁。已进行失业登记处于 “未就业” 状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处于 “停缴”状态或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失业青年。 

  (三)人社部门将审校合格的见习单位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投付补贴资金。 

  1.见习补贴标准对吸纳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和中职毕业生(合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的单位,属地政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其他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的单位,属地政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除由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外,其它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的生活补贴。 

  2.见习补贴用途;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3.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属地政府按每留用1人给予2000 元的带教补贴。 

  申请条件 

  吸纳离校2年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申请带教补贴所需材料另行规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 

  普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院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需提交: 

  1.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每月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 

  3.《就业见习协议书》; 

  4.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名细账(单) 

  受理单位 

  白山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各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39-3210407 

(责任编辑:栾子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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