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总体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市领导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安排,切实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优势,现结合工作职能定位,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吉林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为导向,以对标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改革为抓手,以政务服务优化和数字化建设为突破,以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为衡量标准,巩固提升既...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要求,现就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着眼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目标,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
吉人社发〔2020〕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长春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党群工作办公室)、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关于深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编制激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关于深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编制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1日
吉人社联字〔2019〕85 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省直各部门和单位,驻吉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省直经办各行业统筹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要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同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
吉政令第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中工作的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享受...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外交部、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3月1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决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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